高雄分臺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工作手冊

(一)    依據「處理聽眾建議及抱怨案件作業規定」訂定。

(二)    聽眾以書面(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)反映意見者,將反映事項製作紀錄,並交由收文人員以聽友服務類別,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處理,如意見內容涉及其他單位或分臺業務者,簽會其他單位或分臺處理。

(三) 聽眾以電話反映意見者,接聽人員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處理,若無法確定承辦人員,製作紀錄並比照第一點規定辦理。

(四) 聽眾親至本臺反映意見者,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,並會同相關人員共同處理,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處理。如將反映意見事項製作紀錄,比照第一點規定辦理。

(五) 聽眾意見反映依下列方式處理之:

1.  不涉及其他單位或分臺業務,承辦人員直接處理並回覆聽

   眾。

2.  涉其他單位或分臺業務者,由各單位或分臺逕為處理,並將 處理情形副知承辦人員。如反映意見內容複雜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或分臺者,交由承辦人員彙整並回覆聽眾。

3.  由分臺函轉主管機關處理,並副知聽眾;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形及結果副知本臺。

4.  有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第十四點

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,陳閱後予以存查。

(六) 聽眾意見反映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,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,應辦理展期經主管核准,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。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,應簽請分臺長核准延長,延長以十五日為限,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聽眾。

(七) 聽眾反映意見案卷,應以「案」為單元建立檔案,定期將處理案件數量、涉及問題類別、性質及處理結果等,加以檢討分析,提出改進建議,並將分析建議報告,提供分臺長參採。

  (八) 分臺長電子信箱,依照本作業手冊規定書面意見反映方式處理。

  (九) 承辦人員每年得就各單位處理人民意見反映案件績效優良人員,報請分臺長核定予以獎勵,對於違反本作業規定各點規定者,應按情節輕重,報請分臺長予以懲處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工作手冊依實際作業需要適時修正。